问题标题: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
问题描述: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请问:
立案,
A,B同为原告,
A办了财产保全,没能足额保全。
B,没有财产保全。
B先于B胜诉,申请执行,
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
公司没破产
B先于A胜诉,早于A申请执行,
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
蒋京波回答:
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企业所欠税款。(3)债权。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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