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合同问题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
问题描述:
合同问题
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全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0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2010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2、丁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享有什么权利?3、若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不是将机器租给丙,而是转让给丙,则甲需要履行何种义务?请说明理由。谢谢
崔桐豹回答:
1.甲公司跟乙银行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这是流抵押条款,无效。不过,根据物权法,承租人在租赁时,已知道租赁标的上设置有抵押权的,则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原则,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所以,丙公司的主张无效。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六个月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丁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有权要求: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给丙,原则上要抵押权人同意,但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财产一经转让的,甲公司所获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所欠乙银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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