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合同法保证合同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丙公司为担保人。保证合同约定:在甲公司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丙承担责任。债务到期后,乙公司派人向甲公司讨账时
问题描述:

合同法保证合同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丙公司为担保人。保证合同约定:在甲公司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丙承担责任。债务到期后,乙公司派人向甲公司讨账时发现甲公司早已迁址,现下落不明。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认为,依据规定,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向其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拒不承担。问:丙公司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戴弋回答:
  您好,不正确。因为: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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