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关于自考本科票据法2010年10月的案例,请高手赐教.票据本科,案例如下:甲签发一张银行汇票,自己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A为承兑人,A已经作出承兑.乙欲将票据贴现并已经在汇票的背书人一栏
问题描述:
关于自考本科票据法2010年10月的案例,请高手赐教.
票据本科,案例如下:甲签发一张银行汇票,自己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A为承兑人,A已经作出承兑.乙欲将票据贴现并已经在汇票的背书人一栏上签章,B表示愿意帮忙,乙将票据交给B之后,B拿给了丙,丙直接就在被背书人一栏上填写自己的名称,之后向C贴现.C打电话给A咨询时,A表示此汇票确实由其承兑,之后C给丙办理了贴现(原话不记得了).丙将款项转出,隐匿.乙发现情况不对,遂办理了挂失止付后又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期间经过后法院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但C对此毫不知情,在汇票到期日时向A提示付款被拒绝.问:
(1)有人说丙是缺乏票据基础关系而取得的票据,故C不享有票据权利,你认为这个观点对吗?
(2)C可以向A要求承担票据责任吗?为什么?
(3)C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吗?为什么?
(4)C能否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5)C能否要求乙赔偿票据金额?为什么?
何竹青回答:
我觉得C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首先,乙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这本身是不合法的,公示催告的基础是票据被盗遗失或损毁,乙现在是处于被诈骗及自身的过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来逃避损失,主观上存在恶意情形,来对抗票据可能存在的善意持票人,本身就是非法的,除了可能牵涉到的票据纠纷和民事诉讼以外,乙可能还会被法院追究伪报票据挂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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