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
问题描述: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胡自新回答:
  1、李某与甲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名为抵押实为质押.因为抵押一般适用于不动产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动产.笔记本电脑只是普通动产,如设定担保,只能适用质押,不能设定为抵押.因此,李某与甲签订的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一个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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