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是什么意思?】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

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是什么意思?

谭玉轩回答:
  首先要弄清楚宣告死亡人不一定自然死亡,其只是一种“状态”,不是“事件”.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例如张三于2007年6月被法院宣告死亡,那么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之一为其财产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而张三于2008年3月将其财产赠与孤儿院,张三于2008年6月自然死亡,那么其赠与行为为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法定继承与赠与行为相抵触,应以赠与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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