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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共几章几条几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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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共几章几条几个规定

孙坤回答: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三章十八条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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