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翻译
根据以上立法规定,英美法认为构成欺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就是能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它通常表现为欺诈人故意陈述虚伪的事实,有时也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行为人认为这种陈述是错误的,如果事实上这种陈述是真实的,行为人就不构成此罪,尽管行为人可能要对试图欺诈承担责任.对于哪些错误陈述属于欺诈性的,英国法采用主观标准,即判断误述人是否明知其陈述的虚假性不是取决于正常人在合理条件下应该知悉,而是取决于误述人实际上如何理解其陈述.这种欺诈可以通过言语或通过行为方式作出,可以明示或暗示.“但欺诈不包括行为人对无经济意义的事项的虚假陈述,或者不存在欺诈听众中的一般人的可能性而进行的夸耀.”
(二)行为人取得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15条第1款中“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盗窃罪中“财产”概念.第15条第2款中“取得”意思是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事实上的支配.只要满足了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即使一个财产的所有者从该财产的占有者手中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财产也构成欺诈罪.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汽车放在一家维修厂维修,为了不付修理费,该人谎称自己急于送妻子去医院而将车开走,此人构成第15条的欺诈罪.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所谓‘取得财产’是指对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的取得或事实上的支配,这种‘取得’包括行为人自己取得或使他人取得或维持.”因此,需要说明的是“取得财产”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事实上一定会取得财产,很可能其他人最终获得了财产.也就是说,欺诈罪中财产的获得可以是行为人自己获得,也可以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第三人获得,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构成欺诈罪.
(三)具有因果关系
欺诈行为和取得他人财产之间一定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即由于犯罪嫌疑人做出欺诈行为而取得他人的财产.因果关系有两层涵义:一是欺诈行为发生在财产取得之前.如果欺诈行为发生在财产取得滞后,则不构成欺诈罪.例如,一个人在加油站要求加油,加完油后,他跟加油站工作人员说他是他老板用车,油钱应该加在他老板的帐上.此人被指控犯了欺诈罪.但此项指控在上诉中被取消了,法官认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发生在取得财产之后,因此构成英国1978年《盗窃罪法》第2条中的“盗窃罪”而不是“欺诈罪”.二是必须证明这种欺诈是有效的,被害人事实上上当受骗了.如果被害人并非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陈述,而是以自身的观察判断或者其他途径,得出同一的错误结论,这时候就不具有因果关系.
(四)具有欺诈的故意
英美刑法要求欺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预谋(deliberate)”或者“轻率(reckless)”的.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15条欺诈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英美刑法对欺诈罪行为人的主观要求还有必须是不诚实的和具有非法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意图.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所说的事实不是真实的,行为人就是可归责的.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以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通过欺骗方法不诚实地取得属于他人的财物的,处十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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