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何理解此法的“另行起诉”的含义?是允许同一事由还是不允许?
通常二审调解不成,可依法获另行起诉权限须注意事项是什么?
罗刚回答:
此法是指二审法院对本案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调解不成当事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是行政赔偿,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同一事由.
另行起诉如果成立,将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审理.
陈明欢回答:
京城李律师谢谢你另行起诉的是行政赔偿。但,另行起诉提起行政赔偿,其事由仍会涉及之前一审和二审的行政诉讼的事由,该如何办?
罗刚回答:
事实总要讲的,关键是是否由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理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议你看一下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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